第一章 创新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第一条 联盟名称:河北省谷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系河北省全省性、行业性的专业联盟团体。由从事谷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加工、营销等方面工作的科研、教学、管理和企业等部门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系自愿结成、非营利性、非独立法人的松散型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推动全省谷子行业的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发挥强强联合作用,为以联盟成员为主的全行业提供服务,促进我省谷子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河北省科技厅和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 本联盟会议年会由轮值主席单位承办,轮值主席由参盟单位产生。
第二章 创新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分工
第六条 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集成和共享技术创新资源,加强合作研发,突破谷子产业发展战略及共性、关键技术瓶颈,搭建联合攻关研发平台;开展技术辐射,培育谷子产业重大技术及创新产品,使联盟成为河北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中长期任务
1、整合资源,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机制,构筑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统一协调和充分利用优势科技资源,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价值链基础之上的契约式协作机制;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建立技术贮备、转移、辐射和反馈机制。
2、瞄准前沿,统筹规划与分工协作,重点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共同开展谷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联合研发,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品种、技术、市场及产业化等问题。
3、资源共享,组织省内外交流,面向谷子行业促进技术扩散和转移。积极组织、参与、支持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推动行业基础数据、资料、信息的更新和编辑出版;建立联盟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加强技术培训,促进技术成果的扩散和转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领产业走向国际化。
(二)近期主要工作
充分利用联盟各成员单位现有条件和优势,结合谷子产业重大技术需求,以加快行业前沿技术、应用技术和配套装备综合能力稳步提高为目标,重点围绕目前谷子产业存在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以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目标为主线,开展良种工程、标准化生产及产后处理与加工工程等覆盖全产业链的重要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获得一批适合规模化生产、具一流工程化水平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成果,高效快捷地转化、推广、应用于河北省谷子产业。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谷子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1、谷子分子育种技术创新
针对我省在谷子育种落后的问题,充分利用本省特色优异种质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展谷子重要遗传性状与基因型精准鉴定,精细定位可克隆重要性状基因;用重要农艺性状的分子标记,将生物技术与常规育种技术组装集成,形成高效精准的分子育种技术体系,提升育种技术水平。
该任务主要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等单位承担。
2、优质、高产、多抗、功能谷子新品种选育
针对市场需求,开展突破性育种材料创制工作,推动优质、高产、多抗、专用、适合机械化生产的新品种和杂交种培育,为产业发展提供品种支撑。重点开展简化栽培栽培谷子品种、杂交谷子品种、优质功能谷子品种选育,适合机械化收获的谷子品种筛选与选育,为企业开发提供品种支撑。
该任务主要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旱作所、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保定市农业科学院、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承德农科所、河北金绿谷加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
3、高产、高效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
针对生产和产业发展需求,重点开展农机农艺结合、高效集雨生产技术、盐碱地栽培技术等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形成不同区域的轻简高效生产技术模式。
该任务主要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旱作所、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保定市农业科学院、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承德农科所等单位承担。
4、产后加工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开发
针对市场需求和企业结合,开展大众化食品研发、功能食品研发以及谷子综合利用研究,延长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
该任务主要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河北科技大学、唐山广野集团、河北瑞禾庄园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北宗黄酒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
5、优势区域布局与信息平台建设
开展河北省谷子优势区域布局研究,形成特色优势产区,建立谷子产业信息平台,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
该任务主要由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河北金绿谷加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
通过上述技术研究与创新,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建立与完善谷子产业链的全程控制体系;建立一批谷子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为全面提高我省谷子产业科技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人才、资源和技术支撑。
第三章 创新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联盟组织结构:联盟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
1.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2.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4.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5.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是联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代表大会负责。
1.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联盟代表大会;
4.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5.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6.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1.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2.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秘书处的职责
本联盟秘书处依托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国家谷子改良中心)设立,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2. 协调各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3. 负责组织创新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联盟理事长依托单位的职责
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联盟理事长依托单位河北省农林科学院谷子研究所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等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联盟相关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创新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作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创新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创新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第四章 创新联盟成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联盟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联盟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成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联盟成员证。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三条 本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保守本联盟秘密;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本联盟所需的各种材料;
四、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退盟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件,经批准后即脱离本联盟。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创新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外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秘书处汇报。秘书处组织专家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估、监督、检查。承担的政府项目接受相关的规定、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管理、监督。联盟秘书处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秘书处日常工作和联盟公共开支。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
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六章 创新联盟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联盟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会费、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及其他渠道等。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经费用途和使用
联盟的经费主要用于:完成国家和河北省等交给的谷子产业科技攻关等相关项目费用;完成联盟设立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费用;科技咨询、服务费;联盟办公经费等公共开支。
联盟的公共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提出预算,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盟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1.为保证联盟工作的顺利完成,联盟成员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成员费,用于联盟的办公经费。同时,对联盟筹集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家和联盟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2. 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资料、差旅、专家服务费和联盟秘书处人员工资等公共费用支出,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联盟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1. 联盟研发经费来源于三方面:对国家和河北省等政府部门资助的科研项目,由联盟理事会委托联盟成员单位进行攻关;对联盟内涉及的共性技术问题,由联盟企业等共同出资进行研发;对联盟个别企业涉及的技术问题,由涉及的企业出资,交联盟内科研院所和高校进行攻关。
2. 根据产业的共同需求,经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由专家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确定在未来5年内共性技术研发经费需求及其具体来源。
3. 联盟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联盟理事会进行统一管理,拨入统一的银行帐户,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4. 联盟秘书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5.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联盟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承担政府计划项目时,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七章 创新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1.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3)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经授权可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4)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5)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1)联盟承担的政府资助项目获得的新知识产权,归对所获知识产权有创造性贡献的联盟成员共有,联盟其他成员经授权可优先优惠使用。
(2)联盟组织部分成员合作的项目获得的新知识产权,归参加合作的联盟成员共有,未参加合作的其它联盟成员使用时,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优先优惠使用。
3.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1) 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实际利益分配原则。
(2) 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3)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4)联盟成员违反技术保密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方需向联盟其它成员赔偿双倍的损失。
(4)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5)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八章 创新联盟的生效、解散、清算
第二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
(一) 联盟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二) 本协议自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执一份,联盟秘书处备案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三) 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前,须经省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秘书处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违反协议方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谷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出具。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